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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调外挂机“惹祸” 邻居闹上法庭

炎炎夏日,很多人都高喊要靠空调“续命”,可因为空调外挂机放置的位置不对,噪音和热浪影响了邻居生活,最近,一些邻里因此闹上法庭。

  法官介绍,每年入夏后,法院都会接到多起因空调引发的邻里民事诉讼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三十五条“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”第八十四条: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,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”原告如果有充足证据能证明邻居的空调影响自己生活的,法院会判由被告移除空调室外机。

  质疑 外挂机距自家不到1.3米

  近日,家住铁西一小区的李山(化名)把邻居小王告上法庭。原告称,被告小王家的空调外机安装在与李山家主卧室窗口距离不足1.3米的地方。小王家的空调启动后,李山家主卧室能非常明显感觉到空调室外机发出的热浪、噪音,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,尤其是在晚上,室外机噪音很大令人无法休息。李山与小王多次协商无果,就找物业沟通,物业提出,房屋设计时给每一家都留有空调室外机预留机位置,要求小王按照空调室外机预留位置设计要求挪走,但小王不肯。李山提供了照片,证明小王家室外机挨着自己家窗户。还有小区房屋设计平面图,证明房屋留有专门的空调外挂机位置。

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铁西法院认为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八十四条:被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距离原告窗户过近,以致原告在屋内直接受到噪音污染,另外,原告夏天开窗时,该室外机工作时所产生的热气直接进入原告室内,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活休息,侵犯了原告合法物权权益,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侵权空调室外机的诉讼请求,依法予以支持。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避免产生新的纷争,该空调室外机重新安装时,不得安装于被告房屋东侧墙外。

  规定 距邻居门窗不得小于3米

  有同样苦恼的还有家住立山的居民小松。小松对法院提出,自己和被告是上下楼邻居。被告将两个空调外挂机放置于自家东、西两个房间的窗户上方。当被告打开空调时,两个空调外挂的噪音和滴水声十分清晰,自己的爱人患有风湿病不能吹空调,炎热的夏季只能靠户外自然风降温。被告安装空调不当,造成自家无法开窗纳凉。而被告认为,自家安装的空调外挂机设在小区统一安装位置,空调质量、声音都符合国家规定,因为空调厂家来测试过,有合格证,因此没有对原告生活上造成影响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被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采用固定支架悬挂在原告东、西屋两侧窗户上方外墙处,距离原告窗户不足3米。另查,施行于2010年1月1日的《家用电器标准GB17790-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》相关条款规定:“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,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:空调器额定制冷不大于4.5KW的为3m;空调器额定制冷大于4.5KW的为4m。(注: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要求时,应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)。

  立山法院认为,本案被告的空调室外机安装距离原告居室边缘过近,昼夜运转时势必影响原告正常休息、生活。被告安装空调室外机位置亦不符合《家用电器标准GB17790-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》相关规定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三十五条、第八十四条,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,判被告将两台空调室外机移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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